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