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