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