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2)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