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