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