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