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