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