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