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