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