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