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