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