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