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