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四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