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