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4 查验项目 4.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4.3 4 查验项目 4.3 其他业务 4.3.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4.1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 4.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4.1.2 d)、4.1.2 e)、4.… 4.3.3 监督解体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他营运机动车和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 4.3.4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 4.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4.3.6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 4.3.7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查验的,按照4.3.1 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4.2.8 目录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