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10

10 座椅数量及

汽车安全带 汽车装备的乘员座椅数量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信息一致。汽车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所有安全带均应能正常使用;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卧铺客车每一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注册登记查验时,2018年1月1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按照GB7258-2017的4.4.2.4不核定乘坐人数的座椅,以及其他仅在机动车停止状态下供人员乘坐的座椅不属于乘员座椅,但这些座椅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且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对这些座椅的设计和制造用途、使用安全事项等应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