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6
6 号牌板(架)/车辆号牌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转入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且号牌安装后不应被遮挡、覆盖,不允许采用号牌板能被翻转的结构。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查验时,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警车、校车除外)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颜色应与车身底色有明显反差。
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