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2

2 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标识,留出的观察口原则上应便于从上(前)方观察,但若确实受结构所限制,观察口也可位于下方。

注册登记查验时,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标识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易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一致。

在用车查验时,已采集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电子照片的,实车的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与电子照片一致的,视为合格。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