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1

1 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打刻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无纵梁的除外)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的痕迹;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痕迹;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应视为满足要求。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车辆识别代号的年份位、检验位等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其中,字母仅能采用大写的罗马字母,但I、O及Q不能使用;数字仅能采用阿拉伯数字0至9;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可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包括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