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和排放零部件生产者提供的资料或者专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