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对机动车排放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与机动车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发现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通知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