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