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委托人可以就安检机构行为规范以及检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安检机构查询;也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