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