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