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2月底之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法人注册等有关基本情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收费情况;

在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检验人员考核情况;

其他遵纪守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