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