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