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