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