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