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