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档案包括: 文书、科技(科研、基建、设备)、人事、会计档案; 机关履行行业特有职责形成的专业档案; 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 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 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其他档案。 前款(一)(二)(三)项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