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