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