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