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