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准。 第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 第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区。 第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学历的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为人师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