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 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