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七章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