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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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