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