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