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四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任辅导员。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