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