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