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