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适用《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